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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瑞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6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1紙,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14年9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許富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4年3月5日 934,320元 AU120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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