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黃林和惠即林明穱之繼承人
監護人
黃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東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