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潘韋廷
- 原告李宗府即李西圓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李宗府即李西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6949-9 股票 1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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