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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張詠晶

  • 原告
    林欽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林欽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SX-23414-4 1 26 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0013-4 1 282 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47678-5 1 59 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13908-3 1 51 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26862-0 1 98 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4270-3 1 251 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8804-8 1 706 0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611093-0 1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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