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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王相熹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兼代理人王怡蒨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3431-8 1 1,000 00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78018-9 1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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