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高國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山健 臺銀竹北分行 113年12月30日 69,204元 CA6920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