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吳孟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交付受款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和興公司
)後,因內容有誤,經健和興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將系爭支
票寄回給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簽收系爭支票後,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
案,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吳孟勳 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 114年6月8日 16,905元 HC0965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