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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劉瑞星

  • 原告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法人楊明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星 代 理 人 楊明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劉瑞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79,756元 AA399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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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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