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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星
代理人
楊明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劉瑞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79,756元 AA399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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