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星
- 代理人
- 楊明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劉瑞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79,756元 AA399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