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劉瑞星
- 原告宸彥鋼構有限公司法人、楊明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星 代 理 人 楊明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宸彥鋼構有限公司劉瑞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4年6月30日 1,079,756元 AA399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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