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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麗玉

  • 原告
    楊貴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楊貴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意在使利害關係人得以知悉,並判斷是否向法院申報權利,因此,聲請人自應先踐行公示催告程序後,始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雖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及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為證;然而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日期為114年8月14日,聲請人提出之114年8月25日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並無本院收文戳章,難認已依法於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報或新聞紙,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如欲聲請除權判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再依法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D-3387379-3 1 1000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X-780688-2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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