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林楊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 備考 001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2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3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4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 005 鼎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0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