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0號
- 聲請人
- 余惠美即丁耀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57000-8 1 1000 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7611-9 1 491 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565-0 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