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山林傳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弘
- 代理人
-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孟恒)
- 複代理人
- 戴芝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9-5 1 100000 002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10-1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