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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山林傳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弘
代理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孟恒)
複代理人
戴芝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9-5  1 100000  002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NF-10-1  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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