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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致毅

聲請人
許士傑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4854-9  1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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