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黃致毅
- 原告許士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許士傑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股票 114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124854-9 1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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