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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潘韋廷

聲請人
劉素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380253-4  1 1000  00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90-1  1 750  003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X-5969-8  1 180  004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5-NX-9083-9  1 344  005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12941-4  1 267  006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18057-7  1 246  007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1337-4  1 428  008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23187-1  1 537  009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24523-4  1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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