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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蔡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3  1 1000  002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4  1 1000  003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5  1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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