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楊明箴
- 原告邱敬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邱敬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吉帝商行陳素昭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 113年10月7日 26,472元 SB015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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