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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鄭美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3645-1  1 1000  002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3646-3  1 1000  003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3647-5  1 1000  004 台灣力森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X-1789-0  1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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