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張博卿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沛得
- 被告東海營造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相 對 人 東海營造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經宥緯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屆期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利息 備考 (民國) (新台幣) 起算日(民國) 001 114年2月11日 13,800,000元 114年11月16日 002 114年2月11日 13,800,000元 114年11月16日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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