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 原告
- 黃佳琪
- 被告
- 黃鄭貴美
黃晴雯
黃佳慧
黃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黃忠雄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黃志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忠雄(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即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5分之1。又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因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黃鄭貴美、黃晴雯、黃佳慧陳述略以:同意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式。
㈡被告黃志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9年8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迄今未能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兩造戶籍資料為佐,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調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並調閱本院113年度存字第898號清償提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黃鄭貴美、黃晴雯、黃佳慧所不爭執,而被告黃志弘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另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人之利益輕重,共有物之性質及其使用狀況等,公平裁量,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財產,性質均屬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從而,經斟酌兩造之意願、共有人利益、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等一切情狀,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件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
六、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故由兩造依所受分配財產之情形,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忠雄之遺產(以下存款若有孳息者,均含孳息,幣別: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價值 分割方法 1 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251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96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6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台北富邦銀行風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759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中華郵政公司清華大學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 3,633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儲值金 50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本院113年度存字第898號提存金(新竹市○○段○○段000地號、244-1地號及建物法拍) 618,940元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黃佳琪 5分之1 黃鄭貴美 5分之1 黃晴雯 5分之1 黃佳慧 5分之1 黃志弘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