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小上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孟芳楊明箴林麗玉

上訴人
李勝宏
被上訴人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5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故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之情形,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復按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再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則有明文。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以全體繼承人代理人自居,向金融機構謊稱已獲得全體繼承人同意,領取被繼承人李安雄帳戶內存款,構成無權代理,原審判決未適用民法第170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63號判例,屬判決不適用法規而違背法令。原審法院私下通知律師,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69條,律師在無開庭通知及委任狀之情況下與法院私下聯繫,獲取訴訟資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4條、第24條。原審判決斟酌上訴人未提出之證據,就上訴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將被上訴人未聲明之利益歸於被上訴人,構成訴外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8條、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430號判例,屬判決違背法令。又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原審判決不經言詞辯論駁回,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程序有重大瑕疵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查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之金錢給付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主要係對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是否有為侵權行為並侵害上訴人人格法益為爭執,核屬對原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指摘。上訴人指稱原審判決斟酌上訴人未提出之證據、私下與律師聯繫,乃判決違背法規或判例云云,然其所為表明,並無相當之卷證資料可佐,且非植基在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上,無從表明原審判決就所認定事實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經審酌,原審判決依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定事實,據以裁判,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綜上所述,上訴人雖稱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然其指稱之事由與卷證資料、法條規定並不相符,難認其已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所列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從而,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四、本件小額事件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250元依法即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小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