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高上茹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嚴喬彥(原姓名嚴略瑋)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為同法第8條、第11條之1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漏未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且其聲請更生程序所檢附之資料仍有不備,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予聲請人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於115年6月10日具狀表示聲請更生前二年無財產變動狀況、無從事股票交易、持有股票及其他事業投資、亦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財產,其餘資料尚在聲請,待收到後即陳報等語,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之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繳納郵務送達費,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佩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