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政凱
- 代理人
-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53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複委託交割帳戶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
2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
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
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
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
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
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名下車牌號碼000-000、○○-○○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
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其所有車輛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一、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聯徵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
十二、請說明目前身體狀況、收入、支出各為何?是否與前置調
解陳報之收入及支出數額相同?如有不同請重新陳報。
十三、請說明名下是否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更生前2
年(即112年10月31日)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
入為何?
十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並說明有固定收入,聲請人聲請清算之理由為何?
十五、請陳報最高學歷、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4年10月
至115年3月份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
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
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
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十六、請說明向本院聲請更生前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何以向
本院聲請調解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償?並說
明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七、請說明是否扶養父母、奶奶?扶養奶奶之理由?聲請人父
母、奶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
父母、奶奶扶養費用數額為多少(若未支出,不得列入)
?聲請人父母、奶奶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金額
?並請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聲請
人父母、奶奶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12、1
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家族系統表、診斷證明書等相
關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陳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
出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
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條件、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
十九、聲請人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提
出中期放款、現金卡放款合約書影本。
二十、請說明112、113年度收入未達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
為何?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聲請人主張之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何以負擔扶養費及生活開銷?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二十一、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有虛報債務或隱匿
財產(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4條第2項第2款、
第76條第1項、第134條第2、3款、第139條)、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第134條第8款)
,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不認可更生方案、清算不免責
、撤銷清算免責事由,債務人應據實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