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4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世誠

原告
鄭瑞枝
被告
張育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原告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原告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