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小字第444號
- 原告
- 鄭瑞枝
- 被告
- 張育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然原告未繳納,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原告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