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304號
- 原告
- 林思妤
- 被告
- 林振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682號),被告為認諾,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
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
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