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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南薰潘韋廷林哲瑜

上訴人
吳承憲
被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宇承

魏丞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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