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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子龍

原告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智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9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55,8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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