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5號
- 原告
- 豐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瑤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5,040元(已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