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06號
- 原告
- 鄭一承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足以特定被告孟繁杰身分之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補字第806號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足以特定被告孟繁杰身分之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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