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40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被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