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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原告
范光榮
被告
陳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核定訴之聲明除電費外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7,500×12=90,000),加計電費4,18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94,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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