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02號
- 原告
- 范光榮
- 被告
- 陳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是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核定訴之聲明除電費外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7,500×12=90,000),加計電費4,18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94,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