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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59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宛書

林昱璿

呂理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參元【(14.49㎡×65,700元)+26,000元=977,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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