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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涂佑頡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鄒松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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