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
- 原告
- 李幸樺
- 被告
- 朱倫寬
饒承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與被告達成調解之筆錄,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639號
饒承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陳報與被告達成調解之筆錄,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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