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24號
- 原告
- 譚宇彤
- 被告
- 陳則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844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至112年11月1日止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59,844元,約定自112年11月10日起,每月應清償15,000元,如一期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僅清償14期,共清償210,000元,就未再清償,債務已全部到期,仍餘849,844元未清償,爰依兩造間借款協議證明書請求被告給付。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9,844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協議證明書、LINE對話紀錄、轉帳截圖,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原告依兩造間契約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民事第一庭法官 黃致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