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王婷玉
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
被告
張維智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卉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借款未清償,並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借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11,202元、10萬元。嗣原告具狀陳報被告之戶籍地位於雲林縣斗南鎮,並聲請移轉管轄等語(卷第87頁),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