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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吳綵織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5-NX-78189-0  1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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