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吳綵織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股票 115年度除字第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5-NX-78189-0 1 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