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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佳惠

原告
吳彥徵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速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宇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99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圍,是以,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1/3)=10,133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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