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75號
- 聲請人
- 許瀚仁
- 相對人
-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公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調解狀敘明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獎金、勞健保、勞工退休具體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請聲請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先以每月薪資金額加計勞工退休金額乘以60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調解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及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