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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徐小萍
訴訟代理人
李延逸
被告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適法之聲明,逾期未據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上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民國115年1月23日具狀到院之民事聲請起訴狀(如附件),全然無任何「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且本院不再行使闡明權。

三、裁定如主文。

附件:(具狀人身分證字號與電話由本院遮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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