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 聲請人
- 吳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其持有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查其股票發行發行公司「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名稱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