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5號
- 聲請人
- 永進鋼鋁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薏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執有票據號碼SCAA7841681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然聲請人所主張之票據喪失經過為:系爭支票經發票人朔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1月25日寄出但因寄送過程遺失、地點為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3樓之7等語,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卷可佐。然聲請人既未曾收到系爭支票,尚難謂為系爭支票之最後持有人,即非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