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為煌
- 原告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葉子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7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債 務 人 葉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13年2月1日、113年7月23日、113年11月3日、114年2月1日自波諾有限公司、百富通股份有限公司、瓦成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退保,前開部份之薪資債權無從執行,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北市中正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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