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2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務人
- 曾琬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琬斐之集保股票,經調查後債務人所持有之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參加人即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桃園市○○區○○村○○000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115年1月14日函覆債務人查無人身保險資料,是此部分無執行之實益。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