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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聲請人
吳御華
即債權人
吳韋震
即債權人
吳宇陞
即債權人
特別代理人 陳健君
相對人
陳永誼

○ ○○○ 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所為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現因雙方已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執行命令、本院115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民事裁定、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主張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全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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