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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對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關係人
楊家羽

呂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於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裁判先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呂秀英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楊家羽、呂秀英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2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楊家羽、呂秀英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19日起至125年2月19日止,按月給付利息,若有遲延履行之情事,除仍應給付上開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關係人於114年3月19日起未依約繳款,尚欠2,287,99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償,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13年5月23日以登記原因信託,移轉登記予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上開規定,自以受讓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繳款交易明細、本院114年司促字第7206號支付命令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5年1月30日新院秋民寶115司拍10字第449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5年度司拍字第10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鎮 ○○段  1906-20 77.00 1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 ○○段○○0地號 -------- 新竹縣○○鎮○○街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4層 一層:54.25 二層:54.25 三層:54.25 四層:39.96 合計:202.71 陽台4.78㎡ 、平台2.39㎡、雨遮8.32㎡ 1分之1  備考 所有權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委託人:呂秀英,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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