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 聲請人
-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紘
- 相對人
- DUENAS JOBIE NUNAG佐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按年息百分之16,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號 1 113.9.10 90,156 113.9.10 113.9.10 B10665 2 113.9.10 10,000 113.9.10 113.9.10 B10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