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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聲請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對人
DUENAS JOBIE NUNAG佐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按年息百分之16,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詎相對人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本金加利息)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號 1 113.9.10 90,156  113.9.10 113.9.10 B10665 2 113.9.10 10,000  113.9.10 113.9.10 B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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