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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9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華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斐迪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業於民國115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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