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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彭淑苑

聲請人
游淑英
相對人
陳衍鴻
相對人
魏嘉良
相對人
謝榮凌
相對人
林朝順
相對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起訴狀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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