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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聲請人
林家俊
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相對人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5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依聲請人起訴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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